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 / 2022.8.29
台中市西區國美館前有一社區住戶違反該社區「寵物管理辦法」,不遵守該辦法規定,管委會認住戶完全無視規約及管理辦法,已嚴重影響住戶公共安全及衛生,因此多次開立勸導單及罰單(每次罰款1000元),並向台中地方法院訴請排除侵害及給付總計129,000元。
該「寵物管理辦法」第7點規定:「本社區所有公共設施空間禁止寵物進入;寵物進出社區(梯間、大廳、公設、單元空間等)時嚴格要求足不落地,小型寵物請飼主懷抱,大型寵物以推車方式進出,或以(皮)鏈條拴住並戴口罩,統一由地下一樓車道側進出,並特別注意自身安全。」;第11點規定:「若有違反上述各項規定,經管理人員制止不從或經二戶以上其他住戶之口頭或書面向管委會反應,管委會調查屬實,飼主除須負賠償責任外,並每次罰款1,000元,得連續罰。若累犯、嚴重者得限制飼養,或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被告住戶抗辯主張:1.寵物管理辦法自始至終均未經全體住戶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一致同意、通過並制定社區規約,亦未經法律授權,從而,原告依寵物管理辦法裁罰被告,自屬於法不合。2.該規約所定之違約處罰,於區權人會議未約定又未經被告同意,明顯於法無據。況現行法令並未授權管委會有裁罰社區住戶權限,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罰款,明顯違法失當。3.本社區車道係專供車輛進出停車場使用,現場並未規劃人員通行路線(沒有人車分道),原告竟片面以管委會決議,要求被告攜帶寵物時必須由車道通行,實增加飼主及寵物之通行危險,亦妨害住戶車輛之正常通行。....
結果法院判認依規約第17條第11款及原告寵物管理辦法第7點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不得攜帶系爭寵物,進出臺中市○區○○○○街00號、29號大樓社區梯間、大廳、公設、單元空間等公共場域,為有理由,並應給付共計101,000元。(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
※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註解:本案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更一字審理時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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