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 / 2022.8.18
號稱台灣最資深37年房產媒體的【住展房屋網】於2022年08月12日的一篇報導,其標題是「遇惡鄰自保 可訴請惡鄰條款」,雖用意不錯但有誤導之虞,筆者深怕讀者誤信亂用,恐貽笑大方,特撰文解析。
該文章有一段「千金難買好鄰居,若有不遵守社區規約、吸毒酗酒鬧事,嚴重影響住戶安寧等鄰居間糾紛,若經溝通無效,可先透過眾人力量請管委會協調約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碰到上述的『惡鄰條款』,可由委員會決議後,訴請法院強制遷離。.....」這樣的內容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的精神大有出入,不是可由委員會決議後,訴請法院強制遷離,而是要先經管委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再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才可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84年6月28日公布,條文已經夠省略了,卻因未普遍推行、輔導,所以普羅大眾不懂其真正意涵,網路、新聞常見錯誤表示,尤其是公寓大廈、社區裡的住戶,因錯誤而紛爭不斷,筆者身在其中已近30年,鑽研出書三本,發現問題好多、好多,但政府單位卻置身事外,令人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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