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 2022.3.12
台南市康姓房仲業者向林姓男子借名登記其名下房產作為擔保,自稱將向金主借貸50萬元,各可分得25萬元,林男在50萬元本票簽名後,康男竟在本票上阿拉伯數字前增添「1」,變造為150萬元且順利借到150萬元,林男發覺後提告,康男才出面調解其債務,但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被判2年。
檢警調查,康男有意向林男借名登記其名下坐落台南市安南區房屋及土地作為擔保,向陳姓金主借款花用,然而,他告知林男將僅借貸50萬元,各可分得25萬元。林男同意後,2018年10月間在咖啡館,將已經填載票面金額阿拉伯數字50萬的本票上簽名,並填寫其地址、身分證字號後,交給康男。
未料,康男事後將該本票上阿拉伯數字前增添「1」,並填載國字金額「壹佰伍拾萬元正」,將該本票面額變造為150萬元,才簽上自己姓名、身分證字號在本票上為共同發票人。同年月將變造本票1張交付陳男,並提供房地與陳男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最終借得150萬元。
東窗事發後,林男憤而提告,康男這才出面與林、陳和解其債務,並在台南地院調解成立,約定扣除陳男經由房地強制執行程序受償的113萬餘元,其餘債務則以40萬元結算,並全額由康男負責清償,林男不負清償責任,並同意原諒康男。
然而,按變造有價證券罪的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台南地院審酌,康男變造本票票面金額,所為很不應該,但衡酌其變造本票張數僅1張,且犯罪目的在於擔保債務,自己為該張本票的共同發票人,且最終他並未逃避該債務的履行,對於票據流通安全、秩序所生危害尚低。
同時,他犯後最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債權人調解成立,倘科以該項規定法定最輕本刑即3年有期徒刑,仍嫌過重,情堪憫恕,依法酌減其刑,最後量處2年徒刑,可上訴。(udn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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