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消費生活中心/台北報導/2021.8.25
「騎樓到底能不能停車」相信是許多人心中的疑問,有網友表示,自己在公寓騎樓門前停車,卻被隔壁店家以「機車擋住餐廳動線」與「騎樓是我們產權」的理由要求移車;但該名網友表示「我明明沒有擋到對方,而且騎樓算是道路,店家可以主張產權然後自己擺放桌椅、卻不讓民眾停車嗎?」
近年來,政府雖然推行「機車退出騎樓」的行政命令,在特定路段規定不可停機車、不可擺放雜物;但在其他路段的騎樓則沒有明確法規,造成執法單位的警方、民眾對於「騎樓屬於道路還是私有財產」難以簡單判定,常年來一直爭議不休。
網友表示,他停車所在騎樓長期有許多機車停放,當天機車停放位置的店家要求他移車;但店家自己將桌椅橫向擺滿騎樓,自稱提供給路過民眾休息,網友以「我已經退到柱子旁邊了不影響你們」拒絕移車,兩方發生衝突驚動警察到場,警察表示騎樓不能停車也不能擺攤,事後並未對雙方開罰。對此網友提問「法規不是說騎樓有限度開放停機車嗎?店家真的可以不讓路人停車嗎?」
土地改革協會副秘書長吳宜學表示,憲法規定人民有處分財產自由權,不過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註)的內容明文「騎樓要以公益使用為目的,限制使用權不妨害人民的財產自由」;換言之,騎樓就是道路,既然是道路就只能提供通行、停放車輛使用,而不能放攤位、桌椅與紙箱等雜物。
而在「大眾通行」的公益前提下使用騎樓,屋主也享有租稅減免優惠,若擺放屬於非公益目的之雜物,即使屋主主張「桌椅是給大眾自由使用」的理由,也會觸犯「廢棄物管理條例」與「道路管理條例」的阻礙通行法規,屬於「路霸行為」,罰款至少在1200元至1400元以上。
吳宜學說明,警方在處理此類騎樓問題,常常因為涉及「私人產權」的民事糾紛而選擇不介入,但大法官釋憲之內容及精神賦予騎樓公益目的之法律優先權在道交法與民法之上,當糾紛發生時,民眾可以此依據為主張與對方溝通。對此,警方則無奈表示,騎樓問題存在民間已久,執行面除了依據法規之外,也會盡量與民眾溝通,來達成使用者雙方的分歧問題。
註: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鑑於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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