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 / 編輯撰文 / 2021.6.21
筆者曾以社區顧問列席管理委員會議,會中有位委員提問:「鄰居在他家門口通道上放置一台洗衣機已經十幾年了,每天進進出出感覺很不舒服,不知如何是好?」於是所有委員一同上樓去查看,該委員住在通道底,通道一側為矮牆上面開口,類似陽台所以地面會有漏水孔,委員前面的住戶剛好利用該漏水孔當作洗衣機的排水孔,查看完畢後,筆者提議先貼一張公告,如果無效,再由筆者跟主委及該委員前去拜訪勸說,結果,公告才貼出二天,不只洗衣機還有其他住戶堆置的鞋櫃等都不見了。
為什麼一張A4的公告有這麼大的威力呢?
第一、要懂得善用法條,「公告」並非文宣廣告,不用設計得很花俏,太花俏反而沒有嚴肅的震懾作用。
第二、軟硬兼施,利用平常與住戶互動良好的物管人員前去勸說,讓住戶樂意順勢找臺階下來,一切就這樣和平收場。
以下就是這張A4公告所利用的法條,大家不妨多多參考利用,想知道更多社區經營的方法,請常到「社區互聯網」瀏覽資料,免費的!當然也可付費諮詢或參加筆者主講的「物管人員精進班」。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及《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堆放雜物如有阻塞逃生通道,恐涉及《刑法》第189-2條第1項後段的阻塞逃生通道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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