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地產天下 / 記者張瀞勻 / 2021.5.22
公寓大廈管理規章禁止社區住戶養寵物時有所聞,不少住戶在帶著毛小孩搬家之後,才發現社區早已明文規定不能飼養,遭到管委會要求搬離,甚至雙方大起衝突,最近更發現有社區以「入住年份」來禁止住戶,專家指出,在入住前應確認社區規約,以及積極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爭取寵物權益。
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指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中規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其中就包含了「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也就是說,只要住戶在住戶大會(區分所有權人)中討論、決議、並修改載明在規約中,就可以禁止飼養寵物。
禁養不溯及既往 飼主可依法自保
但倘若是以入住年份禁止住戶飼養的狀況,與法令規範不符,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對於「規約」定義得很清楚,規範指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共同遵守事項。
另外,常見的寵物糾紛還有入住後才發現社區禁養寵物,或是入住後一段時間,住戶大會才表決不能飼養寵物,郭紀子指出,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規約,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對已經飼養寵物的原住戶通常不會產生禁養的效力,只是不能再養新的寵物,這種自然淘汰的方式為上策。
積極參與會議 爭取寵物權益
但若是新訂的規約裡面有特別通過決議可溯及既往若干年,依目前法令還是會對住戶產生禁養的效力,恐怕只能選擇送養或是自己搬家,因此建議飼主在住戶大會舉行時,應要出席為毛小孩爭取權益,否則一但規約成立,就很難再推翻。
至於,社區常見寵物不落地規約,郭紀子認為,若規定有相關條款,住戶就必須遵守,例如,中、大型犬類需戴口罩;公共區域內一律禁止溜放動物,以免危及他人居住安寧、環境衛生及安全;任其自行遊走時,將視為流浪動物,請清潔隊捕捉等。
碰上惡飼主 可祭惡鄰條款
然而相反的,如果住戶遇上社區養寵物惡霸,像是過去有多起新聞有關於飼養貓犬以外的動物、蛇類,甚至在住家收養流浪狗,卻不按時清理環境,導致住家散發惡臭,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郭紀子表示,普遍而言,住戶會通過規約或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社區的「飼養動物管理辦法」加以限制。
若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然而目前社區寵物越來越多,造成社區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問題很多,鄰里衝突,成為社區爭議事件的熱點之一,郭紀子建議,住戶帶寵物進入社區公共場所,應加強管理,並支持管理委員會的適當措施。(自由時報 地產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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