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
社區之上、下樓鄰居在大樓玄關處,因甲○○突然將照明用之電燈關閉,乙○○因而對甲心生不滿,竟在二人所途經之大樓中庭直至大樓管理室前,一路持續對甲辱罵「三字經」、「五字經」等語;並在該大樓中庭,舉起右手所持之安全帽,作勢欲毆打甲○○,並恫稱:「你給我小心、注意一點」而恐嚇被告之事實,當時雖然僅有甲之妻及管理員在場聽聞知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甲○○以前揭規定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即屬有據。
至於乙○○雖辯稱其與甲○○就公用電燈使用所生之爭執,係屬可受公評之事,乙○○行為應可阻卻違法。惟查,社區公用電燈應如何使用,固然為住戶間可公開討論之事,但乙○○對甲○○辱罵「幹你娘」、「幹你娘雞歪」,此純屬謾罵他人之粗語,與公用電燈使用有何關連?
節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可為參照。被告於前開時地以「幹你娘」、「幹你娘雞歪」之粗話辱罵原告,當時雖然僅有原告之妻洪○○及管理員羅○○在場聽聞知悉,而未廣佈於眾,然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被告對原告所為之辱罵言語,已足以使原告感到難堪,且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被告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誠為明確。另被告手持安全帽作勢欲毆打原告,並恫稱:「你給我小心、注意一點」等語,足以使原告心生畏懼,已嚴重侵害其人身安全法益。準此,被告於上開時地辱罵(侵害原告之名譽)及恐嚇原告(侵害原告人身安全法益而情節重大),原告以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即屬有據。
三、被告雖辯稱其與原告就公用電燈使用所生之爭執,係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行為應可阻卻違法。惟查,社區公用電燈應如何使用,固然為住戶間可公開討論之事,但被告對原告辱罵「幹你娘」、「幹你娘雞歪」,此純屬謾罵他人之粗語,與公用電燈使用有何關連?又兩造縱使是因公共電燈使用而發生爭執,被告對原告一昧謾罵,亦非屬對公共事務為評論。從而被告所辯其行為可阻卻違法云云,顯非可採。
四、被告雖又以原告長期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每每仗其委員身分,在使用完照明後即將之關閉不讓被告及其家人使用,四、五年來長期欺侮被告,因而主張原告與有過失云云。惟按「過失相抵,係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而言。亦即被害人之過失行為與加害人之加害行為共同成立同一損害,或加害行為之損害發生後因被害人之過失行為,致其損害擴大,是必被害人有過失,方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茲查,被告對所辯原告四、五年仗其社區委員身分,每在使用完照明後即將之關閉,不讓被告及其家人使用之事實,並未舉出事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為真實。況且,本件爭執之發生,是因原告於上揭時地突然將玄關處之照明電燈關閉,被告因此對原告辱罵「幹你娘」、「幹你娘雞歪」,並進而持安全帽作勢要毆打原告。惟事發當時已是上午7時30分,原告將大樓玄關處之照明電燈關閉,應不致使該處一片漆黑而完全無法行走。原告之關燈行為,或可認為是本件糾紛之導因,但被告對原告辱罵及恐嚇,應係自我情緒管理失當所致,原告之關燈行為與被告之辱罵及恐嚇行為,無從共同成立同一損害,自難認為原告須負與有過失責任。從而被告抗辯原告與有過失云云,亦非可採。
五、被告於上開時地辱罵及恐嚇原告,原告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已如前述。而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茲審酌被告因原告將社區大樓玄關處之公共電燈關閉,即對原告辱罵及恐嚇之加害程度;原告已年逾七十歲並罹患胃癌(卷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參照),現已退休,名下並無不動產(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參照);被告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名下有不動產(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參照)等一切情事,認為原告請求慰撫金5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50,000元為適當。……
★沒看過這些書,請別說很懂開會。
如想要及時接受到「我愛社區」的好文章分享, 趕快來 「我愛社區」 按吧!
●【眾說紛紜】外牆漏水滲進我家 責任到底誰要扛?
●慘痛教訓!樓上丟下一顆蘋果砸傷人判賠790萬元
●【嚇到褲底一包】電梯失控中 管理員竟回「不要怕」
●社區必備良書.已有千位總幹事購買.您買了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