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委員會議於102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指定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自103年8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未分類其它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適用;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