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在買賣房地產的個案中,賣方為轉嫁奢侈稅,常要求買方支付奢侈稅,但這種作法將墊高奢侈稅,依據國稅局試算個案,兩者稅款相差超過百萬元,反而划不來。
自奢侈稅開徵以來,坊間流傳各種不當規避稅負的手法,包括預告登記產權、假贈與真買賣、假信託、買後回租或找人頭戶,也有賣方將腦筋直接動到買方身上,要求買方負擔其應繳的稅款,藉以轉嫁奢侈稅。
國稅局官員說,這些不當規避稅負的手法大多有隱憂,而且風險也很大,加上各區國稅局目前都已積極查核不動產移轉案件,因此要能有效規避奢侈稅已不太容易。
針對買方支付奢侈稅稅款,國稅局官員指出,奢侈稅的計算是以「銷售價格」作為稅基,包括銷售不動產、貨物及勞務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如果買方替賣方支付了奢侈稅,也算是賣方收取代價的一部分,將被列入交易案件的銷售價格來計算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許君在100年7月19日取得土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同年10月12日訂定銷售契約,以5,000萬元的價格出售;由於許君持有土地未滿1年即出售,依法要課奢侈稅750萬元(售價5,000萬*稅率15%=750萬元),並協議由買方支付。
不過,此交易案在申報奢侈稅時,許君卻被國稅局剔除補稅,理由在於奢侈稅若由買方支付,依照特銷稅條例規定,仍應屬賣方收取價金的一部分,必須計入銷售價格再計算奢侈稅的應納稅額,因此銷售價格提高至5,750萬元,應納的奢侈稅也墊高至862萬5,000元。
國稅局強調,只要是由買方支付或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特銷稅款,均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近期買賣不動產的民眾若有上述情況,只要向稅捐機關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將可適用免罰。20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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