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3日電)某人出售新北市三重區土地價格低於市價甚多,國稅局追查要求補繳稅款。國稅局表示,依奢侈稅相關規定,銷售特種貨物或勞務時價格偏低,國稅局會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應納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某納稅義務人於101年9月5日買賣取得新北市三重區1筆建地,一週後立即訂約出售,銷售價格130萬元,9月24日將土地移轉登記予買方,並向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應納稅額19.5萬元。
三重稽徵所發現申報銷售價格偏低,且納稅人無正當理由,因此依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505萬870元,補徵稅額56萬2631元。
納稅義務人主張,土地因多人共有無法整合及鄰地住宅越界建築,為解決無權占用,避免後續拆屋還地爭訟及土地長期無法規劃利用,所以才低價銷售。
北區國稅局復查結果,發現他的主張與查證資料不符,因此依這塊土地使用分區及交易年度相同的鄰地交易價格,維持原核定銷售價格並補徵稅額。
北區國稅局指出,實例上經常發現,這類申報銷售土地金額偏低案件可能是建商企業內土地互相買賣,買進後可以長期養地而增值,獲取非常大的利潤。
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無正當理由,申報銷售價格偏低,主管稽徵機關可依規定以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予以補徵;若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奢侈稅時,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10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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