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14日電)房地產交易常見利用轉讓預售屋權利給名下無不動產者,待房屋完工交屋後再出售免課奢侈稅的漏洞,台北國稅局查獲不少藉人頭規避奢侈稅的案件,結果除補徵奢侈稅外,還加倍處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藉由無償讓與預售屋買賣權利予他人,等登記後,再以他人的名義銷售不動產來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案例。
台北國稅局說,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與所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未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奢侈稅。
但最近國稅局發現坊間少數人將預售屋的預定買賣契約,無償讓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奢侈稅的他人,當建物興建完成後,再由他人辦理所有權登記後出售,規避奢侈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某甲在民國99年10月與建商簽訂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101年3月將這個買賣權利無償讓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特銷稅的某乙,並簽訂讓渡書持向建商換約。
建案完工後,建商於101年8月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某乙,乙君很快地在102年1月以1600萬元將房屋出售給某丙。
案經查獲發現,某甲原購入的預售屋若經辦妥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法應課奢侈稅,於是藉由無償讓與預售屋買賣權利給某乙規避奢侈稅,但根據查得資料及資金流向,全案交易根本就是某甲與某丙之間的買賣行為,因此依法予以補徵奢侈稅並加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提醒,台北國稅局已就坊間常見不動產交易規避稅賦案件加強查核,以杜絕炒房歪風及遏止逃漏,納稅人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以免觸法受罰。10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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