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 文/葉一秋 / 2024.5.1
預售屋因自備款付款輕鬆,受到民眾喜愛,但看不到摸不著,引發的糾紛眾多。住宅消保會日前接獲民眾投訴,三年前購買預售屋,交屋前驗屋,竟發現車位短少75公分,建商回覆卻十分強硬,要求依照合約規定買賣,且隔天就得驗收,同時通知銀行放款,逾期視同違約的回應。
投訴者表示,當初聽信代銷說法無障礙車位的停車空間比較大,預計要停放大型休旅車,為父母未來的老年生活做準備,也因為車位比較大,多付了20萬元,和建商簽訂的預售屋合約,也載明無障礙車位面積是(275cm×600cm) ,實際丈量車位卻是(200cm×600cm) ,短少75公分,建商卻不作為,甚至強迫要無條件接受,實在無法接受建商的說法。
依據建築技術規格規定,一般車位寬2.5公尺( 最少寬度2.3公尺)、長5.5公尺,建築物障礙設計規範無障礙車位最小寬度2公尺,長度最小6公尺,建商依照法定最低標準,實務上就會發生無障礙車位的停車空間,不一定大於一般車位情況。
而投訴者質疑無障礙停車位少了75公分,其實這75公分「還在」,只是建商偷吃步,無障礙車位最小寬度2公尺,長度最小6公尺之外,法規規定還需上下車區的1.5公尺(斜線部分空間),也就是說,這1.5公尺的一半75公分,就是消費者質疑消失的75公分,雖然屬於無障礙停車位的一部分,但僅供上下車使用,不能停放車輛,也無法登記所有權,這1.5公尺的坪數,恐被建商納入公設比中,消費者很有可能買了車位,又多負擔公設價格,真是把消費者「剝雙領皮」。
住保會義務律師道理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梁恩泰表示,從消費者提供買賣預售屋合約看來,確實載明無障礙停車位為275cm×600cm,但驗屋時發現車位少了75公分,與約定合約明顯不符合,國土署於2012年修正《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明訂停車位規格尺寸只要產生誤差,買方就可依照短缺部分,請求減少價金,若建商不願減少價金,也可依照《消保法》第12條主張契約違反誠信原則,與建商解除契約。
而消費者手上的合約載明車位尺寸,可作為舉證,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導致失去挑車位的機會,及《民法》354條「存有未能達到預定效用之瑕疵」向建商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並提出損害賠償。
住展雜誌發言人陳炳辰表示,預售案在交屋時,車位經常出現車位面積大小,或車位周圍環境與平面圖不一致的問題,比方車位附近多了其他影響車輛進出的設施,或上下車、回車空間不足,都是可依照合約提起賠償與訴訟,當然購屋時要留意好這部分,若部分建案沒有詳列這方面資訊,最好要求寫清楚說明白。
另外還有法定、增設、獎勵車位種類的不同,攸關後續社區維護管理,以及車位產權糾紛,亦是需要詳查之處。此外,也要注意大公、小公的坪數與價格,曾有案例車道同時計算到大公跟小公上,形同讓持有方多付了一筆款項,購置時也要留意。(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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