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房地合一稅「這支出」不能列為成本 會遭國稅局剔除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 2023.3.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額,加計其他列舉扣除項目金額,與標準扣除額比較,從高擇一自所得總額中予以減除;然而,個人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是以售價減除實際購入成交價格及支付的費用,核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因房屋持有期間繳納的房貸利息,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扣除。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5點規定,取得成本是指購入時的成交價額,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用等,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11年8月出售於106年8月買賣登記取得的房屋及土地,該房地產於購入時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辦貸款,張先生於房屋出售前已繳納的貸款利息27.3萬元,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該貸款利息列報為成本費用,從所得中減除。
經北區國稅局查核該貸款利息的貸款期間自106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是張先生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而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屬於房屋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經該局剔除並補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在房屋持有期間,如因增置、修繕或改良的支出,可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達2年以上者,則可以列為出售房地的成本,自房地售價中予以減除。(好房網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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