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 文/連珠君 / 2022.7.25】
不小心買到漏水屋,通知賣方修繕,賣方雖然修繕動作緩慢,但態度還很友善,卻不知道為何,某一天態度丕變,不管説什麼都置之不理,也不接電話,很有可能是你通知房屋瑕疵,已經過了6個月,依據《民法》規定,買方如果沒有在通知後6個月行使權利,權利就消滅了。
黑心投資客絕招 拖過時效就贏了
買房檢查屋況是很重要的環節,但有些瑕疵因為沒有經驗,或是漏水問題,入住後才發現瑕疵,雖然立即通知賣方,但很多黑心投資客表現出良好態度,卻以各種藉口拖延,或是避而不見,加上民眾生活忙碌,有時工作一忙,忘了要追蹤,或認為交給房仲處理即可,很可能就讓己身權益受損。
蔡志雄律師事務所律師蔡志雄表示,最常被房仲詢問,怎麼賣家前一天態度都還很好,隔天就變臉,態度惡劣呢?我就問他,是不是6個月到期了,雖然房屋的物之瑕疵有5年的時間可以主張,但依據《民法》365 條,要在通知後6個月內主張權利,若不行使,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6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356條則是指,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也就是說,買方一發現房屋有瑕疵,例如漏水,就要即時通知賣方,若賣方跟你一直拖,也沒說要處理,一定要在6個月內提告賣方,不然權利就沒有了。
交屋逾半年 舉證難度高
雖然賣方房屋的瑕疵擔保責任長達5年,但房仲多是建議在交屋後6個月內提出,因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擔保交屋前的瑕疵,如果是交屋後的瑕疵,就跟賣方無關,要買方自行處理,若交屋後超過半年,有怠於通知的嫌疑外,還要舉證該瑕疵是交屋前就已經發生,而且買方並沒有怠於檢查,舉證困難度相當高。
但即便在5年內發現瑕疵,6個月內行使權利,也不一定能保證勝訴,曾經發生買方因房屋漏水要求賣方修繕,但賣方以交屋已久,且期間發生過多起地震,房屋漏水可能是因地震引起,而判決買方敗訴。(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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