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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數位編輯 2021.10.15
買房為頭等大事,也是人生一大昂貴投資,購屋時往往精挑細選,各種面向都要考量到,除了海砂屋、漏水、蟲害等重大瑕疵外,更讓人害怕的即是買到凶宅,造成心理上極大的壓力,有網友表示,新竹有間住宅幾年前曾發生過刑案,豈料時過數年後,房價漲幅依然驚然,納悶「是不是兇案時間久了,會隨著時間沖淡?」;而事實上,只要在新賣方持有期間,未發生他殺、輕生事件,未來出售時即可不用扛應告知的義務。
1名網友在PTT發文稱,幾年前曾有1名銀行搶匪,在行竊過後跑進新竹1間高檔住宅,在公設區域畏罪輕生,但幾年過後,房價漲幅竟絲毫不輸當地坪數、屋齡相差無幾的物件,他不進納悶,「是否兇案的時間久了,自然會隨時間沖淡,買家就不在乎了?」
貼文一出後,底下許多內行網友釋疑,凶宅的定義是在賣方持有期間,發生非自然死亡,且排除意外死亡,才有告知義務,也因此若前賣方發生的事,他是可以裝作不知道,「法律上轉個幾手就不算凶宅了吧」;此外,也有網友指出,事發地點在公共空間,所以也無法列入凶宅定義。
《好房網》報導,律師蔡志雄表示,實際上,法律上對「凶宅」並沒有明文解釋,一般是採用內政部2008年7月發布的函釋,從函釋定義上來看,在賣方持有人轉換後,新賣方持有期間未發生兇殺或輕生等刑事案件,則不需要扛應告知義務;但他強調,這屬於灰色地帶,因為法官在裁判時,仍會細究屋主是否知情凶宅相關事宜。
依內政部函釋,凶宅的認定需要符合3個要點,其中包含兇殺或輕生死亡、發生地為專有部分、事件發生在賣方持產權期間,3大要素缺一不可,但凶宅中並不含病死、意外死亡、老死等自然死亡;此外,若兇殺、輕生發生於公共區域,如騎樓、中庭等公共設施等,亦不構成兇宅條件。 (中時新聞網 蔡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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