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房價崩他付450萬元想反悔違約 專家建議這樣做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2021.6.4
本土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不僅看屋、買屋大減,也傳出不少已經簽約的買方,認為房價可能崩跌,晚買更便宜,不想履約。專家表示,簽約後反悔不買,依法會被賣方沒收已付之價金,如果已付價金不少,建議用另一種方式處理。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最近就有一位買家,之前已經付了450萬元本票,原本依約,一周內必需把購屋款項全數存進履保帳戶,但因全國進入三級警戒,該買家可能認為房價會重跌,現在買不划算,因此以各種理由拖延付款,不打算履約。
鄭文在表示,買預售屋如果違約,最多沒收15%價金,但一般成屋,依據民法第249、250條,以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契約書成立後,買方反悔不買,已付出價金將由賣方全部沒收。個案買方支付的雖是本票,但賣方仍可向法院請求本票裁定,依法執行。
鄭文在表示,如果簽約後不想買,已付價金如果不多,確實可認賠,但金額若多達一兩百萬以上,無法和屋主協商,最好還是將買賣契約完成,等過戶後再將物件出售,如此也許有平盤甚至小賺可能,但如果已付的價金被賣方沒收,將一無所有。
他也提醒賣方,遇到買方反悔不買違約時,別見獵心喜,想趁機大賺一筆。他曾有客戶堅不退讓,和買方打官司,雖然部分價金沒收了,但等到官司結束,契約解除後,已是三年後,再次出售,賣得價金加上沒收的簽約金,和原本售價相仿,等於白忙一場。
鄭文在表示,當買賣契約無法履行時,可善用仲介方或是地政士的協調機制,如果沒有共識也可以透過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最後才是法院判決。(經濟日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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