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大重點是就是將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調整為45%,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業界預料,拍板上路前將有逃命波,不過,針對房地合一稅的「豁免條款」,並沒有改變,有6項是出售持有2年內房屋,仍可適用20%優惠稅率的情形。
財政部長蘇建榮今(11)日表示,希望透過短期交易稅率延長,抑制蠢蠢欲動的房價,讓房地產更加健全,因此房地合一2.0,在自住部分的買賣與建商合建分屋皆不受影響,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法拍也維持原制。
建國地政士事務所所長劉坤圖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項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屋、土地情形,得適用20%稅率課稅」,房地合一稅共有6點,出售持有2年內房屋可適用20%優惠稅率。
高雄國稅局曾說明,財政部公告適用案件類型:
第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符合就業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第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第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第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第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第六、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民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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