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新聞網 記者陳韋帆/新北報導 / 2021.1.23
房東與房客應該存在怎樣的關係呢?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分享近期一個案例,新北市新莊區迴龍一名6旬男性屋主,因為與房客「互動良好」,所以租約期滿後就未再白紙黑字簽約,僅以雙方「口頭約定」,近期屋主想賣房,結果房客竟翻臉一句「昨暝拍謝」,就要房東賠償100萬,經協議後,房東依舊慘賠50萬收場。
鄭文在指出,該名屋主6年前買進一棟地坪約30坪、2層樓透天店面,租給房客開設餐廳使用,由於雙方「互動良好」,第3年起就不再白紙黑字簽約,租金與租期僅以口頭承諾。
2020年房市大好,房東考量自己年事已高,決定把握機會賣房子,脫手後可有一筆養老金,經房仲配對後,去年12月初該店面以3,000萬元成交,買方想要自用並支付300萬訂金,同時約定今年2月點交,房子則由原屋主(房東)負責解除租約、騰空房屋。
由於房東與房客平時都互動良好,賣屋訊息也早已告知房客,在未成交前,房客也抱持著祝福的態度,也口頭承諾賣掉後再來商討續約或搬家事宜。房屋成交了,房東開心的拿著買賣契約給承租人看,同時告知房客110年1月底前必須搬走。
結果房客竟當場翻臉,主張「不定期租約」,加上近期添購的生財設備,要求房東支付100萬搬遷費,或者再給半年時間才同意搬遷,讓房東頓時傻眼陷入兩難。
鄭文在分析,房東犯了租約中最可怕的事情,就是「口頭契約」,在沒有白紙黑字證明下,很容易變成「不定期租約」,房客只要有支付租金,除非重建或房子倒塌,否則無法要求房客搬離。
但由於與買家已經簽約,倘若不履行合約,到了2月點交時,就變成屋主自己違約,必須支付買家違約金300萬元,最終與房客協調下,以50萬搬遷費達成和解,事情才圓滿落幕。
鄭文在建議,就算親兄弟也要明算帳,無論房東、房客雙方關係多好,租約都必須白紙黑字簽約,同時尋找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發生租賃糾紛時,雙方才能有所依據,保障自身權益。(三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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