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頂樓「送屋頂」 這可不一定
部分民眾選屋時,不少人都會刻意選擇住頂樓,因為視野效果非常好,且私密性強,離馬路的距離也比較遠,噪音因此減少很多,不過通常比較沒注意到的部分就是「頂樓的使用」、不一定能私自占用獨享,專家表示,頂樓的使用權得看社區是否有協議,很多情況都是經過訴訟之後才知道。
不久前,台中一名楊姓男子退休後想當包租公,他相中西屯區一處舊公寓5樓,計畫在頂樓加蓋套房,一舉賺得7~8%的高額投報率,沒想到頂加一施工立刻被鄰居檢舉,讓他不僅少賺,還惹上官司得拆屋「返還屋頂」,簡直得不償失。
由於根據《民法》第799條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的頂樓平台屬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任何住戶不能占用或禁止其他住戶使用,因此買頂樓不一定能就近獨占屋頂平台,只不過,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表示,共用部分有一種情況是可以約定給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來使用,稱之為「約定專用」,例如頂樓平台、某樓層的露台、庭院就是屬於「約定專用」的空間。
陳炳辰補充,按規定,必須經由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並在規約中註明「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另多數建商則會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納入「約定專用」部分。如此一來,頂樓的住戶、有露台樓層的住戶就能合法使用這些頂樓平台或露台、庭院,但限制也不少,除了不能加蓋樓房或違章建築,也不得把「約定專用」的權利移轉或賣給其他住戶,更不能在通往頂樓的通道裡上鎖,因為頂樓平台仍然是社區住戶重要的逃生避難空間,但如果頂樓房子出售給下一個屋主時,此屋主可以延續這項「約定專用」的使用權。(蘋果地產 王鈞生/台中報導 / 20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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