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today記者張菱育/台北報導 / 2019.11.22
一家信義區的廣告公司想要擴大辦公室,剛好看到同棟大樓其他樓層有法拍屋釋出,法拍屋低於市場行情,沒有買法拍屋經驗的他們,決定投標看看,後來順利以低於市價8.5折、總價約1840萬元得標,但是該不動產有禁止處分,向高等法院請求解除,法院遲遲沒有回文,付款至今已快3個月,標下房子,卻遲遲還無法登記在自己名下。
法拍得標者的代理人張小姐說,「投標前詳細看過法院拍賣公告的內容,也請教代書產權並無問題,惟獨在拍賣公告上載名,該法拍屋是為保全犯罪的不法所得,有高等法院註記,該不動產禁止處分,相關人員也告知這類物件得標後,可以拿權利移轉證書,向法院請求解除,但是高等法院卻不理會我們的聲請,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張小姐還說,「我們所有的現金都已經繳給法院了,只發給我們一張權利移轉證書,但沒有法院准許,不得辦理權狀,我們向高等法院遞狀聲請2次都沒有回文,沒有權狀就不能辦房貸,公司的資金全部卡在這裡,至今已經快3個月了,不能理解的是『法院怎麼會賣一個產權清楚,但是不能登記權狀的房子給我們呢?』」
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楊敬熙指出,近2年常常出現,像這類這樣無法過戶的情況,主要是因為刑事訴訟有被害人保護法,只要房地產是犯罪所得,就會被禁止處分,一旦遭到禁止處分的案子又被法院拍賣,就會發生刑法和民法不同調的問題。
一旦進入禁止處分的房子被拍賣,拍賣所得的價金是可以被扣押的,楊敬熙建議,刑事法院應該扣押價金,而不是扣押房子,導致得標人無法過戶。事實上2018年的有提出解釋令,但是司法院並沒有針對解釋令通知全部的各級法院,造成像張小姐這樣得標後,居然沒有辦法請高等法院的法官給予解除禁止處分。司法院對於這樣的案件,應該有「更健全的施行準則,才不會罔顧得標人的權益。」
法拍達人蘇小強表示,通常會有禁止處分的不動產,大多是詐騙所得的不動產而遭到法院查扣,如果投標這類的物件,在拿到權狀之前,都無法貸款,必須向法院聲請塗銷,但是上到高等法院的案子,過程更為攏長,甚至可能等2~3年以上才可能塗銷成功。
蘇小強建議,有禁止處分的法拍屋大多更便宜,對投標人來說,如果有足夠的資金和耐心願意等待,那就可以先標下來,先自用或出租使用,等待法院的塗銷禁止處分後,再辦理權狀登記,但是如果對這類型的物件有疑慮的民眾,乾脆一開始就不要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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