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畫面,非當事畫面。(圖/pixabay)
東森財經新聞 / 2019.5.8
許多民眾對於「凶宅」多避之唯恐不及,但近年凶宅交易熱絡,更有投資客購入凶宅並隔一年轉手出售,買家事後經鄰人告知屋內有人自殺,提減少價金訴訟,要求賣家返還294萬7千元價金,獲新北地院判准。高等法院指出,依我國社會民情大眾會擔心有冤怨之氣,存有畏懼心理,賣家卻未告知且隔年便賣屋,經重新估價計算,改判賣家須賠294萬5600元。
新北市中和圓通路一間民宅於2014年1月發生房客燒炭命案,附近的歐姓鄰居以1380萬買下,並於隔年就以1550萬元轉賣給許姓買家。但許後來因鄰人告知該屋曾有人自殺,遂提出減少價金訴訟,要求歐返還294萬7千元,獲新北地院判准。
根據《聯合報》報導,許姓買家控訴,花了1550萬買房並完成過戶後,鄰居便告知該屋曾有房客自殺一事,但當初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賣方並未告知,在契約書中的「上開房屋於賣方產權期間是否曾發生過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欄位上勾選「否」。
歐姓賣家則辯稱,契約書上所指是『產權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情事,但命案並非在他「產權期間」發生,並指許至前年2月才具狀主張遭詐欺,已逾1年除斥期間,歐並稱該屋於2015年間的行情應有2000萬,他已是便宜賣出,且雙方也曾簽下協議書,約定免除不動產的瑕疵擔保責任。
對此,高院認為「凶宅」是指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等非自然身故的房屋,房屋的功能雖不會有什麼影響,但對於我國社會民情,大眾會擔心有冤怨之氣,多存有嫌惡畏懼的心理,而發生房客自殺事件距雙方交易僅1年多,一般人恐懼心理仍深,當然會降低購屋意願和交易價格。
高院指出,許姓買家購屋時應並不知此屋是凶宅,若有說明清楚,在買賣契約上應會載明,認為歐是故意未告知許,因此就無除斥期間限制,且經估價師鑑定,房子連同車位價格約為1550萬8千元,並無2000萬之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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