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金檢發現,有借款人變相「養地」炒房。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曾學仁攝影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即時報導 / 2019.2.28
金管會金檢發現,有借款人跟銀行融資購買工業區土地,說要蓋廠房,最後仍是空地一片,等於變相「養地」炒房,由於興建廠房融資案免計入建築融資上限30%,銀行貸款意願高,卻未做好應有的控管。
根據金管會最新揭露的去年下半年金檢缺失,檢查發現銀行在辦理建築融資,有兩大缺失,包括第一,借戶申貸為購置工業土地的貸款案件,撥貸後仍久未進行開發,或「建築貸款追蹤記錄表」顯示目前仍為空地,尚未依計畫興建廠房,也未列入銀行法第72條之2控管。
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建築融資上限為30%,但興建廠房的融資可以排除不計入,金管會檢查發現有些興建廠房融資案,最後根本沒有蓋廠房,還是空地一片,銀行也沒有將這類貸款計入30%上限。
據了解,有些借款人可能是要「養地」炒房,根本不是要蓋廠房,由於興建廠房的融資可以免計入30%上限,銀行比較願意貸,也易疏於控管。
金管會要求銀行,應建立對購置工業土地貸款興建廠房開工情形的控管機制,並定期追蹤,對未依原計畫興建廠房者應瞭解原因,並評估是否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
以及對銀行法第72條之2借款分類正確性,應列入營業單位自行查核項目,及稽核單位內部稽核的查核重點。
第二,金檢發現,銀行對借款申貸資金用途註記為供「代償他行貸款」或「償還股東借款」,但實際撥貸後資金流供「建築業者使用」或「興建不動產款項」,未確實依資金實際用途,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2控管。
據了解,這項缺失主要是資金用途是拿來還借款,但事實上最終借款用途仍是用於購置不動產。
舉例來說,借款人跟A銀行借款時是購置不動產,跟B銀行借款來償還A銀行,借款人只說「代償其行貸款」,B銀行授信時應了解,其償還貸款的資金用途,由於最終資金用途仍是購置不動產,因此這部分授信額度應加入30%上限計算。
「償還股東借款」型態也是類似,當初跟股東借款,也是用於興建房地產等,只是用不同的名義,形式上看起來不算購置不動產,但實際資金用途都是用於購置不動產。
金管會要求銀行改善,營業單位及徵審單位應切實檢視客戶申貸時的資金用途,是否屬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展期、變更時,均應加強檢視追蹤該貸款的實際資金用途與原計畫是否相符,如發現有未依原計畫而流用至購置或興建住宅或企業建築情事,應立即要求借戶改善,並依實際資金流向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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