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交易糾紛發生在台北市松山區。地產中心攝
民眾買賣房屋時務必清楚記載點交內容,才不會讓自身權利有了損失!《蘋果》接獲讀者尤小姐投訴,她指出,原先將房子租給房客,後來在租約尚未到期時,並將房子售出給新任屋主,然而在點交過程中並未載明要解除租約或何時可收回家具,導致目前有40萬元家具仍被房客使用中,自己平白損失拿不回家具。
尤小姐今年5月出售位於台北市松山區3房2廳2衛浴給新任屋主,並在不久後點交,然而當時在點交過程,並未與新任屋主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載明租約相關問題,而衍生出目前家具仍被房客使用,但卻拿不回來窘境。
尤小姐指出,當初在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在點交約定欄中,僅勾選賣方願意贈送給買方設備只有流理台、吊廚、排油煙機、瓦斯爐、熱水器與4台冷氣機,但目前還有包括電視櫃、電視、沙發等約40萬家具仍被房客使用,請求新任屋主將屬於自己家具拿回來,新屋主卻推託要自己跟房客協商。
針對尤小姐遇到的問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吳任偉認為,如果承租方堅持要繼續租下去,那承租方可以主張其自身權益,所以問題點回到前後任屋主身上,若當初前後任屋主並未載明租約問題,那出賣方(原屋主)就有義務提供原先家具到整個租約截止。
永慶不動產高雄中華藝校加盟店店長郭銘揮表示,賣方在出售不動產時若還有租約,應該注意點交前先載明原先屬於自己的家具,是要透過買斷方式將物權移交給新任屋主,或是在租約到期後才從租客那取回家具。
該問題時常發生在帶有租約的買賣交易中,但為保護承租人權利,不因房屋買賣過程而產生權利受損,因此有民法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該文也就是俗稱「買賣不破租賃」規定。(蘋果 地產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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